
各系部:
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,发挥成果转化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,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依据《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(修订)》(国中医药科技函〔2024〕93号)第十一条有关规定,登记范围为2024年度通过评价(包括鉴定、验收以及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)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以及2023年度未完成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。其中,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(含专项)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应当登记;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(含专项)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登记,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登记;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。
2.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,不在登记范围内。在其他途径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不进行重复登记。
请各部门于5月23日前将成果登记人员信息表(附件1,用于分配账号)发送至科技产业处。待开通账号后登录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://cgzh.cstdccm.cn/,并于6月15日前完成登记。
科技产业处
2025年5月19日